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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 00:00    作者:    点击:[]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当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8〕2号)及学校工作有关要求,为配合各地市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核心信息”中的信息采集对象(在职以及离退休人员),及时关注户籍所在地的信息采集宣传以及相关公告,了解掌握信息采集要求,于12月15日(周六)前持相关证件自行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等地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核心信息

   (一)采集对象: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内容: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

   (三)采集方法:信息采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础原则。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参与落实。各地将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等地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并在填报完成后签字确认。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1.身份证;2.户口本;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相关证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等相关证件;5.烈土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6.立功受奖证件;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四)时间要求: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自2018年8月1日起开始,至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此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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